“快退休了,突然发现社保还未缴够15年,怎么办?”——HR快速搞定

现实中,不少员工在快要退休时,发现社保尚未缴够15年,而无法享受到退休待遇的情况。但是按国家规定不足最低缴款年限的退休人员是不能享受退休金发放待遇的。针对该种情况,企业HR该如何处理呢?通过案例,快速搞定。

退休养老
退休养老

【案例】

赵某于2007年11月20日进入某公司从事投递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赵某2016年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另行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
2017年2月24日,公司向赵某发出通知,认为赵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劳务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与赵某续签劳务合同。赵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为赵某交纳了111个月的社会保险,因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未达到15年的最低标准,赵某至今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017年4月,赵某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2016年3月以后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仲裁委2017年5月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赵某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支持了赵某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主张,而对另一项主张不予支持。双方在庭审结束后,均表示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经审理,二审法院最终纠正了一审法院认可经济补偿金的判决,同时对其他判决予以维持。

【律师分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系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再构成劳动关系。赵某于2016年2月1日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赵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2月2日法定终止,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其后双方建立的系劳务关系。二审法院由此认定,双方劳动合同为赵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法定终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予以纠正无误。
二、关于社保费用。基于赵某主张社保费用为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期间,此期间,公司并无义务为赵某缴纳保险,而对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公司已按规定为其缴够111个月社会保险。即使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未缴够保险的情况,也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进行处理。一二审法院不认可该项主张并无不妥。

【律师建议】

企业HR在遇到达退休年龄的员工存有未缴够15年社保的情况疑问时,应知晓如下几个方面:
1、员工达到退休年龄,系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再构成劳动关系,此前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不因公司尚未缴够15年社保而延续。
2、在上述基础上,公司可选择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亦可与之另行签订《劳务合同》,但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不负有必然义务为员工继续购买社会保险(但允许公司与员工自由协商后,由公司自愿为员工继续购买社保)。
3、针对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因尚未缴足年限而享受不到退休待遇的,可参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三、四条之规定,选择适宜自身情况的规定进行处理。
4、目前,成都市中院裁判此类案件,倾向于认定员工达法定年龄后,不再具有劳动关系,四川省高院此前认为即使达到退休年龄,但用人单位未办理退休手续而让其继续工作的,其劳动关系就仍在延续。但2017年以后,高院判决开始倾向认可中院观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管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否领取退休金,都不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企业遭遇此种情况时,可用作参考。

【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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