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20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1-07-20 浏览次数:962次
劳动争议经常发生,如果不了解基本的劳动法律知识,对于劳动者来说不能很好的维护权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为此,笔者为大家编写了“劳动法律知识实务问答”,一问一答,简洁明了。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法条链接】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3、对同一劳动者的不同岗位,可否再次约定试用期吗?4、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又重新到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可否再次约定试用期?(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1)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2)单独订立试用期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3)用人单位相当于浪费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就相当于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即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法条链接】《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6、试用期内劳动者有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也即,对于“三期”女职工不得进行非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不受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限制,女职工在试用期怀孕的,符合上一个问题第(1)至(6)项的,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18、试用期内发现员工患有精神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只要试用期内确认劳动者患精神病影响工作的,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法条链接】《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原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一条19、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招录费用是用人单位为招聘员工所应当花费的人力资源成本,是必要的经营成本之一,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成本。20、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能否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双方的考察期,用人单位如果在试用期间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应当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考察期已过,用人单位便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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