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陈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陈某口头向公司总经理提出自己准备30天后辞职,总经理既没有表示同意,也没有表示反对。30天后,陈某要求办理交接手续,转移社会保险。公司不同意陈某解除劳动合同,陈某认为自己已经提前30天通知了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第二天就不再来上班。公司于是提起仲裁,要求陈某赔偿由于擅自离职而给公司造成的各种损失4万元。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陈某并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因此公司有权拒绝陈某的离职要求,陈某在没有经过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上班,属于擅自离职,因此应赔偿由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最后裁决陈某赔偿公司各种损失1万元。


律师点评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不能以口头形式。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擅自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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