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济补偿金是否纳税的问题,很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不是太清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对于劳动者来说,属于收人,是应当纳税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颁布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199年颁布的(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的有关规定,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人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人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人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4.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人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人,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人,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对于劳动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部分,由于单位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有权直接从劳动者应得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劳动者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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