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公司出资5万元送小黄去国外培训,小黄与公司签了为期5年的服务期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小黄提前辞职,向公司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工作1年以后,小黄提出辞职,公司要求他按照合同约定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小黄支付公司4万元的违约金。


律师点评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不违法的前提下约定违约责任。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定,劳动者违反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小黄需要赔偿公司4万元。
需要提醒的是,除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劳动者的违约金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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