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自2014年起就在北京某公司担任司机工作,但该公司一直没有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20182月,李某以公司未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为由,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李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劳动监察部门经过调查,责令该公司于201831日之前为李某补缴社会保险。但该公司过了201831日,仍然没有为李某补缴,于是劳动监察部门除要求该公司补缴,并缴纳相应的利息;还要求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法律风险非常大。《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缴费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缴纳相应的利息;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利息按照补缴之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本案中,由于公司没有为李某缴纳保险,不但需要补缴,还需要支付利息、滞纳金、经济补偿金。



声明:本文观点只作参考,切不可作为决策依据,具体问题还请咨询专业人士。

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