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8年5月14日,高某(毕业生)、出版社(用人单位)、北京某大学(培养单位)签订《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称三方协议),约定:


一、毕业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二、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


三、培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四、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018年7月13日,出版社向北京某大学出具《解约函》,称与高某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与高某签订的三方协议书,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高某称出版社擅自解除“三方协议”,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出版社支付违约赔偿金50802元。


  双方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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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三方协议”约定双方是双向选择,由于高某在实习期间工作完成较慢,且未提交正式的实习报告,也未按照单位的安排完成实习,故高某不符合该单位的录用条件,该单位在《解约函》中所述解约理由系考虑到对高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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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
其已完成实习工作并提交了正式的实习报告,不存在出版社所述情形。

其损失为2018年5月至7月实习期间的机会和时间损失及2018年7月至今的工资损失,其要求出版社按照2017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6个月的损失。

  法院判决  
高某、出版社、北京某大学签订的“三方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出版社在合同履行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其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应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虽然“三方协议”并未对违约金作出约定,但出版社的违约行为势必对高某的就业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导致相应的工资收入损失,对于损失具体数额,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酌情确定为3500元,对高某此项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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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析   

“三方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它形成于劳动关系建立前,具有普通民事合同的性质, “三方协议”的制定、履行乃至于违约金条款均应当遵照 《民法典》和 《合同法》的规定。

所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一方违约了,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违约金有两项基本的原则:

一是违约金的数额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承受能力);

二是约定违约金时双方要对等。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的违约金偏高,毕业生可以要求酌情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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