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
2、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是什么关系?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即使没有完备的规章制度,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如《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废止)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名义予以处理。
而《劳动合同法》将这一条款修改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不再特别表述“劳动纪律”,同时在《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将劳动纪律列为规章制度的一类,并废止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即《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废止)。
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理解,劳动纪律视同为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法律性质,规章制度:单方法律行为,劳动合同:双方法律行为;
生效程序,规章制度: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劳动合同:双方平等协商;
功能作用,规章制度:规范秩序,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法律效力,规章制度:约束全员,劳动合同:约束个体。
4、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
5、为什么要制定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处罚违纪员工的依据,也是劳动仲裁及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以前企业如果没有规章制度,可以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违纪员工进行处罚,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被废止。《劳动合同法》将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赋予了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作出处罚,用人单位必须要制定规章制度。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七条
6、怎样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1)民主程序
①将草拟的内容交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②让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提出方案和意见;
③待方案和意见反馈到用人单位后,充分吸取意见和建议;
④修订草案后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最终确定。
以上程序要有相应的会议纪要加以记录,形成两个会议纪要,一是征求意见的会议纪要,二是讨论确定的会议纪要,参会人员要在会议纪要中签字。
而且请注意,法律规定是听取意见,并没有要求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同意,所以,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用人单位。法律强调的是要有这个程序。
(2)告知程序
①对员工进行培训,在培训记录中签字确认;
②员工在《入职登记表》中声明知晓规章制度;
③给每位员工发放《员工手册》并确认签收;
④在劳动合同条款中列明已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
以上方式选择一种即可,是最为保险的告知方式,切忌使用公告栏、网站、QQ群、微信群等告知方式。
一定要有告知程序,否则规章制度制定的再完美,没有证据证明告知了劳动者,在劳动者否认知晓的情况下,一切都是零。
(3)内容要合法合理
①内容要具有合法性,不能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比如对婚姻、生育、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作出限制性规定。
②内容要具有合理性,员工所犯过错与其所受惩罚程序要相匹配,比如规定吸烟一次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普通的单位显然不具有合理性;但如果是在易燃易爆的危化品单位,就具有合理性。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7、未经过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有效吗?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经法定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若该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法条链接】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
8、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适用子公司吗?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执行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如子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或母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且在子公司内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子公司劳动争议的依据。
【法条链接】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
9、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吗?
不可以。
(1)《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已无法律依据;
(2)《物权法》规定,包括劳动者在内的公民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剥夺;
(3)罚款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之一,罚款的决定及其执行应当只能由行政机构依法执行,有人单位并非行政机构,无权对劳动者做出罚款的决定。
虽然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民主程序制定包含罚款事项的规章制度,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罚款事项,但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内容均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所以,即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有罚款等内容,也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的依据。

声明:本问答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政策为基准;本文观点只作参考,切不可作为决策依据,具体问题还请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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