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工作岗位即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备必备条款,按照以上规定,原则上来说,调整工作岗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但在实务中,常有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
这样的规定或约定有效吗?也即,使用用工自由权调整工作岗位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笔者认为可以,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劳动合同中对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调整工作岗位本身有条款约定。
2、调整工作岗位的理由具有合理性。
这些原因不是用人单位为了逼迫员工离职故意为之,确实因为诸如内外部各种原因导致工作岗位不存在,或是公司组织框架发生重大变化等。
3、岗位调理后并没有对劳动者产生不利影响。
比如,调整岗位后的工资待遇并没有实质性下降,工作内容劳动者也能胜任。如果工作环境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也为履行合同创造条件来使合同具有履行条件等。
总的原则就是变更后工作岗位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上不存在障碍,不对劳动者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不对劳动者的收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判断原则没有问题,但忽略了岗位调整后,工资待遇发生了明显变化这个事实,导致案件被二审法院改判。
虽然该案被改判,但一审法院的审判思路与认定合理调岗的原则值得借鉴学习。
【案例来源】
2008年9月,韦某入职亚东公司制造组工作。
2017年4月1日,韦某调岗至业务部任业务员。
2018年10月22日,总公司发布亚东公司业务处人员处置分流方案,将韦某重新调整回原岗位。韦某拒绝接受。
2018年11月1日,亚东公司向韦某下发岗位调整通告,告知韦某拒绝报到的,公司将依据《工作规则》的规定,以旷职论处,累计旷职三天,则予以开除。韦某拒绝接受,仍在业务员岗位出勤。
2018年11月8日,亚东公司经工会同意后发布通知,以韦某旷工三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韦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
亚东公司单方面解除其与韦某的劳动关系,依据的事实是韦某虽出勤但未到亚东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报到而按连续三天旷工处理。
该事实关系到亚东公司单方面调岗是否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如果合理,则应尊重并支持用人单位享有的用工自主权。
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考虑:
一是新岗位是否为法律所禁止的工作内容;
二是对劳动者技能或尊严是否受损;
三是对劳动者的利益或待遇是否受到影响,如果降低或减少报酬是否具有合理理由。
韦某入职亚东公司时即在研磨厂制造组从事工务员,工资标准为3390元/月,经内部招聘后,调任业务部业务员,工资标准3290元/月,并根据业务绩效获取奖金。
2018年10月间的部分员工工作岗位调整,是公司母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发展需要作出的统一决定,并非针对某个员工,该决定显然是企业经营发展而自主决定用工的体现,对其决策,在不侵犯职工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公权力不应介入
此外,亚东公司的业务员岗位是通过内部招聘调整确定的,分流重回原工作岗位也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中工作岗位的约定。
换岗构成劳动合同变更的判断有二:
一是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特定岗位,且该岗位有专业技术特征或特殊资格要求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
二是调整岗位具有明显不合理情形的。
因此,亚东公司单方面调整包括韦某在内的部分员工工作岗位无明显不合理之处,不适用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法律规定。
在调职合理性前提下,韦某即应到新的岗位(实为原岗位)报到。经亚东公司书面通知,韦某未予配合拒绝报到且超过三天,应当按旷工论。
亚东公司据此作出解除与韦某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亚东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韦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亚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向韦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首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亚东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或有效的规章制度对韦某的考核,经与韦某协商一致可以变动韦某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址,并未约定亚东公司有单方调职权。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亚东公司对韦某进行调岗,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但亚东公司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即对韦某调岗,韦某明确拒绝亚东公司的调岗,故亚东公司对韦某作出调岗不符合法律规定。
再次,亚东公司对韦某调岗具有不合理性。
韦某在制造组与业务部门的薪资存在较大差距。两岗位的基础工资:制造组3390元;业务部3290元,但在业务部有业绩提成工资。
韦某在制造组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5476元,而韦某在业务部被辞退前的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10202.66元,亚东公司对韦某调岗,将会使韦某的工资收入明显减少,故调岗具有明显不合理情形
由于亚东公司对韦某调岗并不合理,韦某不服从亚东公司调岗,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而是到公司业务部上班不能视为旷工。亚东公司以韦某旷工三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故亚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向韦某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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