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失效有两种主要情形:
一是劳动合同解除。
二是劳动合同终止。
其共同点都是合同终止,劳动法律关系不再。
其不同点是,
前者是规定的法定条件未达到,企业或劳动者任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称之为劳动合同解除。
后者是法定条件出现,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准确的定义应是: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导致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这个定义告诉我们,劳动合同终止不存在约定终止情形,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才能得以终止。
二、劳动合同终止法定的情形有哪些。
1.劳动合同期满情形
这主要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除依法续订劳动合同的和依法应延期的以外,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双方权利义务结束。
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形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五类保险待遇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类。在劳动者退休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规定职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10年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大致有两个,一是劳动者已退休;二是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者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退休,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退休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除非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3.劳动者死亡,或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情形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在民事领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将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劳动领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劳动合同签订一方主体资格消灭,客观上丧失劳动能力,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缺乏一方主体而归于消灭,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情形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一旦被依法宣告破产,就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即将归于消灭,因此用人单位一旦进入被依法宣告破产的阶段,意味着劳动合同一方主体资格必然消灭,劳动合同归于终止。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情形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由于公司解散将会导致公司法人归于消灭,因此公司解散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由于缺乏一方主体,而归于终止。
考虑到与后面条文中有关经济补偿规定的衔接,因此本项仅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不可能包含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所有现象,因此,《劳动合同法》将这一规定作为兜底条款。
为保护处于困难情况下的劳动者不致因失业而丧失生活来源,法律对终止劳动合同的某些情形作了限制性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未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也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时终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 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三、劳动合同终止达到法定条件不能终止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四、劳动合同终止要注意什么
(一)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强迫对方续订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不存在任何附带条件。
确定是因 生产或工作的需要,可以续订合同,但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强迫另一方续订合同。
否则,所续订的合同是无效的,续订行为本身也是违法的;
(二)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即不办理续订合同手续,也不终止合同,继续保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源于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
保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往往会给双方当事人的 权益带来损害,因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三)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续订手续时不合法或不完备。
比如,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协商,不经劳动者签字,而是由他人代为办理。
通过这种方式续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企业会祸害无穷。劳动者一方一旦不承认续订合同的有效性,或采取不辞而别的行为,企业的损失无从追究。
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上班,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合同终止日起应支付双倍工资,如超过一年未签则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点需要用人单位特别注意。
劳动合同终止并不等于劳动关系消灭,可能因劳动合同续订、延长、事实劳动关系存在而继续保持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1条第2项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通俗地说就是有书面通知且送达的,劳动争议发生,仲裁申请期限开始计算,劳动者必须在时效内主张权利;没有书面通知的,劳动争议未发生,劳动者可随时主张权利,这将导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不稳定。
因此,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出具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且送达给劳动者。
五、劳动合同终止有经济补偿金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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