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争议适用劳动仲裁委的办案规则?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法条链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 
2、违法用工如何列明当事人?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法条链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第七条 
3、如何确实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法条链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第一款 
4、劳动争议案件由哪个仲裁委管辖?发生管辖冲突怎么办?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第二款 
5、劳动争议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发生管辖冲突怎么办?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四条 
6、仲裁委在受理案件时,发现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管辖的,怎么办?
仲裁委在收到仲裁申请时,发现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条链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
7、仲裁委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管辖的,怎么办?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
【法条链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九条 
8、受移送的仲裁委认为案件不属于其管辖的,怎么办?
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法条链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九条第二款 
9、当事人认为仲裁委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怎么办?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法条链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第一款
10、仲裁员有哪些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三十三条 
11、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回避申请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法条链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12、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按照以上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13、当事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证据有什么后果?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法条链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
14、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怎么办?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法条链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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