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时间,南京疫情已波及至15省份20多个城市,医管局连发2文,指导抗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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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的心弦又被牵动了起来,同时大家还有许多的问题。

上班期间感染新冠算不算工伤?

打新冠疫苗算不算病假?

被防疫隔离算不算医疗期?

……

其实这些问题,早在年初复工的时候,人社部就已经回答了,而且还有相关的劳动案例可以参考。小编在此再集中答复一下吧~


01
疫情期间和复工后的相关问题解答


1、外地员工返岗或新招录的外地员工,需不需要隔离?


外地员工返岗、新招录的外地员工,应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确定是否需要隔离以及如何隔离。


2、企业能否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录用人员?


不能。


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


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3、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4、职工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
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不能。


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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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6、受疫情影响,劳动者紧缺的企业,如何合理合法开展“共享用工”?


“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


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


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7、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
可否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8、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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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接种新冠疫苗算病假吗?


现在国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各地都在逐渐开展新冠疫苗的接种工作。


因为很多人都需要上班,需要请假接种新冠疫苗,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按病假算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那么,接种新冠疫苗是否属于上述规章中所述的依法参加社会活动?


如果所在地政府已经部署新冠疫苗的报名接种,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个人具有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防疫措施的义务,即已经构成了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上班的标准对劳动者支付工资。


10、疫情期间,员工谎报行程,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疫情防控期间,公司应当服从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全面掌握企业员工外出情况,主动配合做好员工健康信息登记和管理等工作。


员工负有如实汇报、填报健康登记表及配合履行疫情防控措施等义务,如果因员工谎报行程,影响到公司利益,威胁社会公众利益。


公司可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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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涉疫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4点政策解读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


1、政策要点


今年2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认定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是民法的一个法定免责条款。


2、存在问题


一些地区法院文件提出,《民法总则》关于不可抗力规定,应适用于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


3、处理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规定:


“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因此,受疫情影响的民事合同主体应当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劳动合同主体则不适用,并不得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主要原因是不可抗力不是劳动法的适用条款,劳动法之所以未引入不可抗力条款,在于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不同于民事合同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劳动法具有不同于民法的社会法属性,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则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生存权。


部分地区在文件中对中止劳动合同做出规定,但这些规定仅针对个案,大范围适用缺乏上位法依据。


如:劳动部1995年309号文件规定了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期间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


广东省人社厅、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涉疫情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解答中明确,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上述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规定精神,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必须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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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


1、政策要点


一是受疫情影响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


二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


主要包括:
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被依法隔离者或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地区的劳动者。


对上述人员,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是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对不愿复工的劳动者,经劝导无效或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存在问题


相当部分地区人社部门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未包括“病原携带者、无症状感染者”。


3、处理依据


一是根据17号文件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有关政策解读口径规定,将有关人员纳入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范围。


二是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广东省人社厅、高级人民法院共同下发的涉疫情争议处理问题解答明确,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到原疫情严重地区但已被确定为低风险地区工作、出差,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用人单位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处理。


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慎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规定,一般情况下不支持劳动者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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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期


1、政策要点


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


2、存在问题


一些地区人社部门文件提出,新冠肺炎患者隔离治疗期间,计入医疗期。


3、处理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有关政策解读口径规定,不能将新冠肺炎患者隔离治疗期间计入医疗期。


主要理由:隔离治疗期间,属于政府采取的强制性紧急措施,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并非本人能力所致,不符合《企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不应由劳动者承担医疗期被占用的后果。


(四)年休假中的“协商”


1、政策要点


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使用带薪年休假并根据工作需要予以统筹安排。


2、存在问题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使用带薪年休假问题进行协商,存在“共议单决”或“共议共决”的困惑。


3、处理依据


带薪年休假安排实行“共议单决”。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方四家8号文件规定,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企业都可以统筹安排年休假,“与职工协商”只规范决定程序,而不影响企业单方决定权。


目前,全球疫情形势仍复杂、严峻,部分省份相继出现本土疫情,“战疫”仍未结束,防护还要继续,希望大家继续保持高度的防护意识。


来源:人社部政务微信、劳动法行天下、HR职场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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