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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大家对人社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共同推动新时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四川人社将选取《2020年度四川人社典型案例白皮书》中的一些案例进行推送。此书聚焦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职工权益维护、根治农民工欠薪、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伤认定等方面,收录了20件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并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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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及时参加生育保险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秦某应聘到A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入职时,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标准为4000元/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及时参加社会保险。2018年12月,A公司开始为秦某正常参加社会保险。2019年11月4日,秦某因生育开始休产假,并于2019年11月14日顺利产子。2020年5月9日,秦某产假结束,共计产假188天。产假期间,A公司未向秦某发放任何待遇,又因截至生育之日,秦某生育保险缴费未满12个月,按照当地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无法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产假结束后,秦某未回单位上班。2020年6月10日,秦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A公司支付其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经社保部门核查,秦某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额度为5743.62元,生育津贴标准为4164元/月。


争议焦点



A公司是否应向秦某支付其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由A公司支付秦某生育保险待遇共计31838.02元,其中生育医疗费5743.62元,生育津贴26094.40元(4164元/月÷30天×188天)。


案情解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当地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前后按时足额且不间断交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才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本案中,因截至秦某生育之日,其生育保险缴费未满12个月,无法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值得注意的是,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A公司在秦某入职时,未及时为其参加生育保险。因此,应由A公司全额支付秦某按规定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是一项保障妇女基本权益,给予生育职工经济、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妇女的关心和爱护。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到生育保险的重大意义,切实担负起相关责任,依法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坚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来源:四川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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