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除此以外,公司还辩称:每个员工都清楚公司没有婚假假期,同时也知晓因自身原因没有休年休假视为放弃年休假权利。
那么,公司规章制度可以这样规定吗?
公司规章制度须经以下程序:
在本案中,婚假是法律明确赋予劳动者结婚的假期,而公司通过规章制度将其取消,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该条款无效。
所以,这位工友休婚假当然不属于旷工。退一步说,公司规章制度没有将旷工三天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给予解雇处分”的情形。因此,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雇的赔偿金。
现实中有不少公司有类似规定:“员工不申请年休假的,视为放弃年休假”,这也是无效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 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可见安排劳动者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规定未申请休假视为,其放弃年休假的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也是无效条款。
公司规章制度里还有这么多“坑”,如何应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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