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齐某于2010年9月21日入职中粮肉食(北京)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双方签订有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30日。


2017年8月3日中粮公司向齐某下发调岗通知,将其岗位从电商部调至商超部,并要求其到商超部报到。齐某对岗位调整不予接受,继续在原岗位上班,并拒绝到新岗位报到。据此,2017年8月22日、9月15日中粮公司两次作出《违纪处罚通知书》。


2017年9月18日,因被认为存在旷工行为,中粮公司再次做出《违纪处罚通知书》,并于当日向齐某发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齐某在工作中有两次以上一般违纪行为,该行为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属于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2017年9月19日,齐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该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中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差额、绩效工资差额、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等项。该委支持其部分请求后,双方均不服,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我公司调整齐某的工作岗位,主要综合考虑一下因素:1、公司经营需要。2、齐某在商超部的业绩达成度高于电商部。3、齐某在商超部任职的工资不会低于电商部,调岗后的每月基本工资为5546元、绩效工资基数为1386.5元。我公司在调岗前与齐某进行多次且充分的协商。齐某不服从公司合理的岗位调动和旷工行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和公司管理规定,我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合法。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中粮公司的调岗行为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状况调整员工工作岗位,但并不因此享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工作岗位的调整往往涉及工作内容、工作形式、工作地点甚至生活方式的改变,因此调岗行为应基于必要合理,即使岗位调整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有所提高,也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


本案中,中粮公司未举证证明就岗位调整与齐某进行充分协商,在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后,亦缺乏证据证明中粮公司与齐某再行协商。该公司强行将齐某调至新岗位,并以齐某未到新岗位报到为由,给予两次警告处分,有所不妥且依据不足。


因此中粮公司认为齐某存在三次一般违纪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缺乏合理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中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故判令中粮公司支付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差额及未休年假工资,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实务要点


通过本案,关于调岗问题说明以下几点:


一、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第一要素是要具有合法性。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状况调整员工工作岗位,但并不因此享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


二、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在具备合法性后,再进一步考量是否具有合理性。岗位变更的合理性取决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及劳动者对新岗位的适合程度,以及薪酬的变化、是否具有歧视性等也是考量是否具有合理性的重要因素。


三、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岗位,在用工管理过程中属于难点之一,调岗的同时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都未必合法,调岗的难度可见一斑。本案对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具有很好的指导性,建议广大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时,务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能像本案用人单位那样任性和强势,否则,即便调岗增加劳动劳动报酬,也未必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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