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21〕16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1900元、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19元、17元。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8〕80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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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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