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说“朝九晚六”“朝八晚五”…那大家有没有仔细想过,吃饭时间,算不算工作时间,吃饭时间工作,算不算加班?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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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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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怎么回事呢,也太奇怪了吧!同样都是主张用餐期间的加班费,为什么结果却完全相反?


在“用餐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问题上,不同的观点,有不同的两个判决结果。


用餐时间能否算作工作时间,首先要考虑:


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有无明确规定约定


在标准工时制下,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工作制度,而按照 “朝九晚六”的工作时间计算,每天有9小时工作时间,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为了避免日后因产生加班费的争议,有些公司会在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上区分“工作时间”与“用餐时间”,并注明“用餐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那么,是不是只要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明确用餐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劳动者就无法主张用餐过程中的加班费呢?


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只能作为其中一项证据,具体还要看性质劳动者能否自由支配用餐时间


工作性质


判断用餐时间能否属于工作时间,还要区分具体的工作岗位及工作性质,如果是必须长期在岗的职业,一般来说用餐时间仍然受工作岗位束缚,那么用餐时间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反之,较为灵活的职业,用餐时间一般较难认定为工作时间。


劳动者能否自由支配用餐时间


判断用餐时间能否属于工作时间的关键在于用餐时间是否可以由劳动者自行支配。

那我们该怎么判断有没有自行支配时间呢?


简单点来说,例如:劳动者可以在用餐时间中自由选择是否在公司用餐,或者可以在外面处理自己的事情等。总而言之,不受工作任务、工作岗位束缚的用餐时间都不能算作工作时间,当然,如果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另有约定用餐时间属于工作时间的,这种条款对劳动者有利,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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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用餐时间能不能算作工作时间,需要看用餐时间性质以及工作岗位性质,还要考虑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中有没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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