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
外卖骑手与负责管理网络平台地区业务公司间法律关系的认定——某贸易公司诉李某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外卖骑手与网络平台或其外包公司之间的关系特征有别于传统劳动关系的特征,在判断双方之间关系时,应当按照双方之间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服从单位管理等标准进行综合认定。外卖骑手与网络平台公司之间签订承揽协议并实际履行,其主张与网络平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某贸易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食品及蔬菜配送服务等,其受某外卖平台委托负责管理某外卖平台在其所在辖区的业务。李某原从事某平台外卖配送工作,其与某贸易公司双方签订承揽协议,李某在协议上签字捺印。后李某在驾驶普通摩托车从事配送工作过程中与他人驾驶的机动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以要求确认其与某贸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确认李某与某贸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贸易公司向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一、确认某贸易公司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二、诉讼费由李某承担。
裁判结果
案例解读
(一)主体关系的从属性相对较弱
(二)薪酬体系及绩效考核模式具有独特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法官简介
翟雪利,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局速裁团队二级法官。撰写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关于全市法院票据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淄博市法院涉金融商事案件调研报告》被淄博日报社及省高院等采用并发表。
一审独任审判员:沈凤霞
二审合议庭成员:吕桂欣、马士军、翟雪利 书记员:周琳
法官助理:于彩霞 书记员:刘亚楠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张 蓓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富元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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