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作不到三个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对于案件到底由哪个法院管辖的问题,就搞了三年,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才解决了这个问题。

那么,到底是什么重大问题?为什么会产生这个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案  例】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辖21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6日,刘某入职北京某公司的子公司,工作地点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2017年6月30日,公司以不符合试用期要求为由,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关系。
双方产生争议,刘某诉至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广东法院认为
刘某有权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刘某未能证明工作地点在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未能证明该地点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本案应由刘某的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故裁定,案件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北京法院认为
结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询问情况,双方主张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一致,均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不存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形,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从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看,刘某实际在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提供劳动,因此,可以认定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为劳动合同履行地。
裁定,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理。
【分  析】
一、劳动争议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该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法院有两个,一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二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不存在管辖争议的问题,如果两地是分离的,就会存在这个问题。
比如在案例中,公司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刘某的工作地,即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湛江市坡头区,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管辖问题为什么会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在具体案件当中,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时法院如果认为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会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受理后,法院发现没有管辖权的,或是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法院经审查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可以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比如在案例中,刘某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湛江市坡头区为由,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案件受理后,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依职权将案件移送至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此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那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将案件再次移送至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吗?
是不可以的。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依据本条规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不可以再次将案件移送,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那么,应当由哪个法院决定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由于案例中的两个法院分别属于广东省与北京市,广东省与北京市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即为最高人民法院。
所以,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进行了指定管辖。
三、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本条规定,法院对于案件有管辖权,法院才能审理该案件。是否满足起诉条件由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就要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该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如果不能证明,就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此时的关键问题就是如何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地。”
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但一般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某某市,不会明确到某一个区县,更不会明确到某一个具体的工作地点。所以,一般用劳动合同并不能有效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
一般情况下,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工作地的相关照片、视频;与单位的往来快递信息;以单位名义签订的租房合同;有单位相关印章的材料中可以反映出工作地点;与单位的往来函件、电子邮件等可以反映出工作地点;与单位相关人员的录音中可以反映出工作地点;钉钉等电子考勤中可以反映出工作地点;与单位的离职交接表中反映出工作地点等。
总之,通过一切有形直观的形式来证明工作地点。
当然,有时即使已经有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实务中还是有不少法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或是受理后依职权将案件移送至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
笔者曾多次遇到过这样的情况。
为什么会这样呢?
一是,各个法官对于证据是否能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认识不同;二是,各法院案件数量多,为了缓解办案压力,对于证据的审查会异常严格。
站在法院的角度,某些法院严格审查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排除某些法院是故意而为之)可以理解,但站在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角度,笔者认为,不要轻易的进行移送,即便要移送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特别对于劳动者而言,没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耗费在漫长的诉讼当中。如本案中,工作不到三个月,即使认定为违法解除,最终赔偿数额也就一个月工资,为一个月工资,打四五年官司,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当然不值,但从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又非常值得。
【总  结】
1、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地,当事人要注意收集证据来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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