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远期工作目标,

达成一个喜人的工作业绩,

或工作人员变动时,

临时调整工作计划,

有些用人单位会临时

给劳动者安排超额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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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成公司规定的工作任务,

劳动者不得不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

延长工作时间。

问题来了——

用人单位这样的行为,

属于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吗?

面对这样的情况,劳动者能拒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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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最高法近日联合发布的

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对这种情况给出了明确答案。


其中一个案例显示——


张某于2018年9月入职某报刊公司从事投递员工作,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6天,月工资3500元。2020年6月,因同区域另外一名投递员离职,某报刊公司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安排其在第三季度承担该投递员的工作任务。


张某认为,要完成加倍的工作量,其每天工作时间至少需延长4小时以上,故拒绝上述安排。


某报刊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制度,以张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报刊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

这起案例告诉我们,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增加其工作任务,

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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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公司超出合理限度大幅增加张某的工作任务,应视为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关于“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已构成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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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第三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双方

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未经变更,

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

特别是涉及工作时间

等劳动定额标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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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条款可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以保障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
合理调整用工安排。
但要注意的是,
变更劳动合同要遵循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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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提醒所有用人单位,

劳动者依法享有相应的

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益。

遵守国家工时制度

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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