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于2014年9月21日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2016年9月初,小明向公司告知合同到期,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2016年9月21日,小明要求公司与其终止合同,并办理退工手续。老板却拿出《公司员工须知》,告知第10条规定:凡到公司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五年 ……
小明如拒续签劳动合同,必须支付每年400元的违约金,3年合计1200元。
小明认为,公司与其签订的是期限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才表示辞职,并没有要求提前解除。而且,小明也不知道公司有强制服务5年的规定。
公司认为,员工必须遵守《公司员工须知》规定,否则就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那么,《公司员工须知》第10条规定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
POINT1: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规章制度时,没有遵循上述程序,那么规章制度无效。因此《公司员工须知》第10条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可见劳动合同到期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在合同到期后延长合同期限。本案中,小明有权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劳动合同的优先适用效力。劳动者要求公司办理终止合同及退工手续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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