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对于曾阿牛的排班行为,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过错;二是加班行为与受伤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是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比例。
对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曾阿牛根据公司安排,从2017年7月14日开始上班起至事发前一日,上班十一天,仅休息一天,且至事发前一日已连续上班八天,有六天连续上班十小时以上,且均工作至晚上八点以后,公司对于曾阿牛的排班明显存在连续超时加班的情形,未安排其合理休息,忽视对其身体健康的保护,存在过错,侵犯了曾阿牛的合法权益。
对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连续长时间高强度的工作以及不健康的生活作息客观上容易致人精神紧张及身体过度疲劳,从而降低在睡眠中的警醒觉度,是一般人均知晓的生活健康常识。
曾阿牛事发前有密集的加班行为存在,且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曾阿牛事发前一天连续工作12小时,且加班至晚上20时才回宿舍休息,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现有证据,虽无法得出曾阿牛加班与其受伤之间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但根据曾阿牛工作时长、加班情况以及其曾阿牛当日后班后回宿舍睡觉过程中从宿舍床上铺跌落受伤这一过程的紧密度,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该因果关系亦同样无法排除。
针对争议焦点三,虽然公司对曾阿牛的加班行为存在侵权行为及过错,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也无法排除加班与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曾阿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上铺睡觉有摔伤风险,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
本案中,曾阿牛在二层床上铺睡觉跌落至地上造成头部重度受伤,其自身未尽充分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是摔伤的主要原因,应当对自身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故根据公平合理原则,综合考量双方在本次事件中的过错责任及原因力大小,酌情确定曾阿牛、公司分别承担70%和30%的责任。
经核算,法院确认曾阿牛各项损失合计为906007.91元,判决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271802.37元(906007.91元×30%)。
案号:(2018)湘0102行初47号,(2018)湘0112民初3734号(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劳动法库、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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