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全日制用工


1、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吗?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兼职吗?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4、非全日制用工有试用期吗?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5、非全日制合同如何终止?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6、终止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7、非全日制用工计算和支付报酬有哪些要求?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8、非全日制用工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吗?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链接】《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
9、非全日制用工如何缴纳社会保险?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法条链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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