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及相关

1、计算标准

医疗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

2、 操作流程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者所在单位垫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

3、报销工伤医疗费用必备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诊断证明;

(2)工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门诊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处方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单据复印件;

(4)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证、出院证;

(5)出院费用清单、每日清单、住院收费发票;

(6)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4、其他要点提示

(1)工伤规定的用药范围比医保的要广很多。

(2)工伤一般是由工伤基金来支付住院费的,它没有起付线,也不需要自己承担百分之多少的比例。

(3)一些贵重的进口药品或者材料,工伤基金一般是不报销的,这些费用由单位支付。

(4)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以上费用由单位赔偿。

(5)工伤发生地在外省市,并在外省市进行治疗的医疗费用可回本市进行报销。等待病情稳定后,相关治疗需回本市,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进行治疗。

二、康复费及相关问题

1、待遇标准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各省的工伤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享受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已经评定伤残等级的,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费用报销

3、其他情况可参考《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

三、伙食补助费及相关问题

1、计算公式:伙食补助费= X元*Y日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

3、只能计算住院期间的,所以笔者常常将“伙食补助费”称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换言之,伙食补助费的报销是以当次住院医疗费报销为前提,如果二者核对不上,仲裁委(法院)一般都是不予支持的。这个道理与下边将要列举到的交通食宿费是一个道理,但是总是容易被人忽略。

四、交通食宿费及相关问题

1、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与食宿费,按照票据报销,计算公式为:

伙食补助费=X元*Y日

食宿费=X元*Y日

3、工伤从业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疾病的,一般不享受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

4、关于交通食宿费每个省份都有具体规定,笔者经常代理的陕西、河南两省案件差异就有很多,甚至于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市之间都有差异。譬如:停工留薪期内和停工留薪期外标准是否一致、城市内交通费用是否属于报销范围、住院之前的等待期是否应予以报销等等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尽快统一规定。

五、护理费及相关问题

1、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伤残等级评定之后: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各地规定不一。

2、所谓“由所在单位负责”的意思是:要么单位聘请护工(聘请费用当然由单位承担),要么单位按上述标准支付护理费给工伤员工(用于补偿员工家属承担护理工作的误工损失)。

3、生活自理障碍依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条件进行划分,五项均需护理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的,定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的,定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及相关问题

1、期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停工留薪期的具体待遇:

(1)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3、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按照工亡待遇对待;特殊情况下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自行约定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用及相关问题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辅助器具配置证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配置标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应该听取配置机构的建议,另外也可以选择专业的假肢矫形机构进行鉴定。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及相关问题

(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平均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平均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平均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平均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平均工资*90%

2、二级伤残=本人平均工资*85%

3、三级伤残=本人平均工资*80%

4、四级伤残=本人平均工资*75%

注:

(1)本人平均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不含受伤当月)。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则由该用人单位全部承担。

(3)伤残津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经常会有调整,注意关注各省劳动部门的通知。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及相关问题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本人平均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本人平均工资*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本人平均工资*70%

2、六级伤残=本人平均工资*6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注:(1)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能否兼得的问题,实务界和理论界都争论不一。建议仲裁(起诉)前了解当地情况,酌情提出仲裁(诉讼)请求

(2)劳动者在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复发的,实务界多数认为劳动者无权再次就后续因工伤可能产生的费用主张权利,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工伤复发所产生的费用

(3)实务中大多数认为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 本人平均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 本人平均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 本人平均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 本人平均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及相关问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6年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数据: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因此,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31195元×20=623900元(全国统一)

2、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性质和分配方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除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近亲属还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关于近亲属的范围存在争议,实务中一般参照《继承法》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

3、近亲属对工亡补助金原则上应按照均等份额分割该笔款, 但亦有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分割时应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生活状况、是否需要死者抚养等因素分割。笔者统计过多起案例,司法裁判中遵循前者较多。

(二)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1、供养亲属的范围

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供养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

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期限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a)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b)就业或参军的;

(c)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d)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e)死亡的。

4、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标准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5、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年限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年限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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