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242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20〕209号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修改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视同工伤条款的建议,充分体现了您的人道主义精神。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障主体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与工作的相关性是其中关键性因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主要考虑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存在与工作劳累、紧张等因素有关的可能,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更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权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在世界范围内,只有日本等少数国家将“过劳死”纳入了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而且日本的“过劳死”认定有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调查程序。在我国关于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各方观点亦不尽相同,有专家学者认为该条款在实践中过于宽泛,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要求删除该条款。下一步,在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时,我们将统筹各方意见,认真考虑您的建议,更好地实现用人单位利益与职工利益双维护的目标。

 

关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视同工伤”条款的建议,体现了您对不同企业、不同群体的平等保护意识。疫情防控期间,为做好对一线医护人员及社区工作者的保护,国务院出台了《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意见》(国发明电〔2020〕5号)、《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号),我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这些文件的出台,有效发挥了对医护人员、社区工作者等一线抗疫人员的职业伤害保护作用。对职工在抢救企业资产中造成伤亡的保障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并未区分企业类别,职工无论抢救什么类型企业的资产受到伤害,只要符合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都能得到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下一步,在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或出台相关政策时,我们将认真考虑您的建议,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规定,更好地体现公平正义。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1月1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647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2号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及时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由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工伤保险制度还在不断改进完善之中,确有一些政策问题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


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障主体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与工作的相关性是其中的关键因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亡”的规定,考虑了此类情况导致的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一定意义上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范围扩大到了“因病”范围,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职能范围。


因此,在对此类情形工伤认定的把握上,既要考虑工伤保险的制度属性和我国现阶段国情特点,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度扩大。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只有日本等少数国家将“过劳死”纳入了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而且日本的“过劳死”认定有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调查程序。鉴于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亡”的规定。对于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其他社会保障渠道给予保障。


确如您建议中指出,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存在矛盾和不足,实践中引发了一些分歧和问题。对此,我们高度重视,已经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和研究。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建议,我们将认真加以研究,并提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等立法机关,在完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过程中予以参考。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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