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郭某是某公司程序员,2008年1月,公司出资10万元送郭某去国外培训3个月,公司与郭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服务期协议,协议中约定,郭某应当自培训结束后起(2008年4月20日)为公司服务5年,若郭某提前解除合同,每少服务1年向公司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2008 年10月,某公司通过猎头公司招聘郭某,给郭某开出年薪30万元的待遇,正好原公司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订单急刷下降,已经连续2个月没有发工资。于是郭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公司提起反诉,要求郭某支付违约金。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裁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补发郭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驳回了公司的反诉请求。


律师点评


由于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应该补发工资外,还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此,郭某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本来郭某是想跳槽的,如果他主动辞职,公司不但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可以要求他向公司支付接近10万元的违约金,但仅仅是因为公司拖欠工资,公司不但没有要到违约金,反而需要向郭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单位来说,真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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