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谭某在公司从事前台行政工作已有五、六年的时间了,平时工作积极性不高,经常被同事抱怨。2016年4月某天,周三,谭某一早通过微信向部门经理请假,称身体不适请3天病假。当天未上班。由于当天恰逢公司重要活动,部门经理忙碌中无暇顾及,只在微信中回复了“已知晓”三个字。三天后是双休日,谭某于周一正常上班。谭某上班后大家发觉她的眼睛与之前有所不同,原来谭某是请假去开了“双眼皮”。谭某提供了某三甲医院整复外科开具的病假单,但公司认为谭某的假期不符合病假条件,应该属于事假,谭某未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随即解除了与谭某的劳动合同。谭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谭某认为自己有医院开具的病假单、有医疗费支付凭证,公司认为这个不属于病假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其次,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请病假无需提前申请,可以口头先向部门经理说明情况,事后三日内补报OA流程就可以了。所以自己根本没有严重违纪的行为。

  公司则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生病或处理私事须请假时,应提前三天请假;在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情时,才可以当日口头请假事后补办。谭某开双眼皮不属于病假,而且完全可以事先请假。而且谭某事先知道公司有重大活动,在没有事先请假的前提下突然缺勤,影响了公司的正常活动。

  本案焦点:“开双眼皮”属于病假还是事假?

  ★裁判结果

  谭某所提供的上海某医院整复外科病历及病休单并不能证明其手术系因病所致,“开双眼皮”手术虽名为手术,但属于对天生容貌的一种改变,其没有紧迫性,谭某完全可以提前以事假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而她的行为也影响到了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行,公司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遵照合法的程序,单方面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

  ★律师点评

  劳动者有身体健康权,故而也有因病治疗和休息的权利,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本无可厚非。但现实中也会存在因病假引发的各种奇葩和不诚信的现象,诸如闹情绪的请病假、小病大养、泡病假等。虽然,用人单位也享有病假管理权,但HR们不是医生,无法判断员工病情的真伪,也不能确定应该休息几天,在病假博弈中处理稍有不慎,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都有可能导致败诉。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救治的期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与事假不同,单位可以不予支付事假当日的工资,病假工资的支付必须遵循相应的规定。一般来说,大家对于“病”的概念都比较好判断,但是对

  于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是否属于“患病”,请假是否属于病假就比较模糊。比如类似于上述案例中的“开双眼皮”这样的整形手术。

  现实生活中整形手术已经非常普及,其所能享受的劳动保护因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所谓整形,是采用医学和艺术的手段,对人体组织、器官的残缺、畸形,进行修复和重建,以及对正常人形体的美化和再塑造,达到功能的恢复和重建,形态的改善和美化。从整形的术语来看,其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修复性整形,比如因存在唇颚裂等先天性病理缺陷而进行的治疗和重建等;另一种是美容性整形,比如案例中的“开双眼皮”等。修复性整形系因患病或负伤所致,具有医疗性质,因此如果劳动者为此而进行手术,并且履行了病假手续的,属于病假范畴,享受医疗期待遇;而美容性整形纯属出于爱美之心的私人事务,非因患病或负伤所引起,并非医疗行为,只能视为事假,不属于享受病假医疗期的范畴。由此可见,“因患病或负伤所引起”是判断是否具备医疗性质的关键。

  上述案例中,谭某“开双眼皮”手术即属于美容性整形,不是因为其“患病”或先天性生理缺陷所必须的。而且,谭某将美容行为视为急病,当日不顾公司重要活动而缺勤的行为也影响到了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行,故而公司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需要注意的是,美容整形手术不属于病假,但是如果是因美容手术失败造成身体伤害而需要整形、修复的,则属于医疗性质,应按照病假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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