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的13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1-07-29 浏览次数:1371次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1)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中第(1)、(5)项的作业;(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法条链接】《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下列事项:(2)本单位属于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4)所从事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6)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的适当岗位津贴;(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告知女职工的其他事项。【法条链接】《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8、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法条链接】《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试图利用调岗变相降薪,或者借此逼迫女职工辞职的做法,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用人单位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10、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享受产假和相关福利待遇吗?(1)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法定的产假天数;【法条链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11、是否可以因女职工提供虚假生育状况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是否生育与工作岗位无关,婚姻、生育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系,属于个人隐私。女职工因担心就业压力虚报个人生育状况不构成欺诈,用人单位以女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填写求职申请表及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对生育状况做不实陈述而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存在被认定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12、什么情形下可以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三期"女职工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包括:(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13、什么情形下不可以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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