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后,职工与用人单位经常会达成“私了协议”,协议中的赔偿金额与法定的赔偿金额可能存在一定的差距。如果差距过大的情况下,职工还能反悔吗?还能要求单位补足差额吗? 


【案例来源】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终703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9日,崔某到某公司从事安装工作。
2018年3月20日,崔某在安装防火门时受伤,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2019年4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5月1日,双方就工伤待遇赔偿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按照约定,公司已经向崔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5300元。
之后,崔某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84859元。仲裁委仲裁后,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新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院认为,工伤赔偿协议兼具民事合同、劳动合同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精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工伤赔付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下,应当认定有效;但如果经审查认定具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可变更、撤销情形,可以按照工伤赔付标准变更协议的内容。
本案中,《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约定公司支付崔某的工伤赔偿金额未达到公司按照工伤赔付标准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额的75%,故协议书内容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崔某可以按照工伤赔付标准变更协议的内容。
判决公司向崔某补足差额。
【分 析】
要否定已经签订的工伤赔偿私了协议,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可以主张协议无效或可撤销。
工伤赔偿协议虽然是基于劳动关系形成的协议,但总体来说还是属于合同的范畴,可以适用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可撤销的相关规定,但在适用时要考虑到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弱势的特殊性。
1、请求确认协议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工伤赔偿协议存在以上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协议无效。
2、请求撤销协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工伤赔偿协议存在以上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具体在使用时我们要注意,工伤赔偿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不平等,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劳动者对于自身法律权利的了解明显弱于用人单位,属于弱势且没有经验的一方,很多情形下劳动者往往违背真实意愿与用人单位签订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限度的协议,如私了协议的赔偿数额明显比法定标准低很多。
具体的赔偿数额比法定标准低多少构成可撤销的情形,可以从赔偿数额与法定数额的差额及比例、劳动者的受伤害程度、签订协议时的客观情况(急需治疗、劳动者的文化程序、是否寻求法律帮助、有无进行工伤认定、鉴定)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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