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劳动法的内容虽然不包含在《民法典》当中,但《民法典》与劳动用工确实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笔者结合《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实务,为大家梳理总结《民法典》中与劳动用工有关的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说明:文章以讨论实务问题为主,不探讨深度的理论问题。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案  例】

案例来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7680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

关于江苏特检院是否应当对沙某的工伤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其债权债务由主管机关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本案中,通远公司的出资人及主管部门为盐城锅检所,而盐城锅检所最终并入江苏特检院,盐城锅检所的相关权利义务应由江苏特检院承继。

通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江苏特检院应作为清算义务人对企业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事宜

江苏特检院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仍然允许吴林森以通远公司名义,对外承接业务。且盐城锅检所作为检验机构其应当知道吴林森以通远公司名义经营。

作为主管部门的江苏特检院对通远公司非法用工造成沙某工伤伤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沙某选择江苏特检院作为赔偿义务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原判决认定江苏特检院对沙某非法用工伤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解  析】

一、条文解析

法人的终止分为解散、破产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是解散清算的问题,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是破产清算的问题。

第七十条是关于清算义务人的规定。

除合并或分立解散的情形外,无论是法人主动解散或是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等被动解散,清算义务人均应当履行清算义务。

比如《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条最为重要的规定为第三款,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款对于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为清算义务人设定了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是关于清算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法人的类型多种多样,如果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的,主要参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一百八十六条至一百八十九条以及最高院公司法规定(二)的第七条规定进行清算。

二、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解散,清算义务人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是清算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尽到法定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这里就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谁是清算义务人;二是法定清算程序是什么。

1、清算义务人

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以上规定是在法人主动履行清算义务时,清算义务人的组成。

当清算义务人不及时组织清算或在清算过程中没有履行清算义务时,清算义务人是赔偿主体。

还有一种情况,是清算义务人逾期不进行清算或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等情形的,在人民法院强制清算时,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或律师、会计师等人员可以成为清算组成员。

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成员有可能不一致,清算义务人未尽到清算义务,是赔偿主体。那么,清算组成员中的非清算义务人,如律师、会计师等,是否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里就要注意了,清算是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如果不履行清算义务,本身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中的非清算义务人只有在履职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程序

没有按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清算义务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具体法定的清算程序是什么呢?

以用人单位最多的公司为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至第一百八十六条对清算程序作出了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清算组有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清算组应当按法定流程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比如,在清算过程中明知有劳动者有工伤未理赔、有三期女职工未安置、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等,作为职工债权,清算组要尽到通知义务。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清算财产的处理原则。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清偿顺序。其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这里要注意的是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在支付完清算费用后,清偿顺序是第一位的。如果没有按照这个顺序进行清偿,清算义务人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经清算即解散的由谁承担责任?

第二点分析的是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那么,如果直接未经清算即解散的,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以上规定,未经清算即解散,由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如果股东或第三人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由承诺人承担。

这里的债权人显然也包含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比如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工伤保险待遇、三期待遇等等。

总之,劳动争议不仅涉及到劳动法的直接规定,在用工责任的承担上还会涉及到《民法典》《公司法》《破产法》等很多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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