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负责人问:单位拟在某临时性岗位上招用一名劳务派遣工,某劳务派遣公司遂将吕某派遣过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用工协议。半年后,吕某提出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理由是根据劳务派遣用工的规定,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不能超过6个月,超过后就视为劳动关系。那么,临时性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有时间限制吗?
答:《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既然是临时性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就不应超过6个月。你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劳务派遣协议,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直接与该岗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