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的33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1-07-29 浏览次数:863次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法条链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法条链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法条链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10、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如何计算未休年休假天数及工资?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法条链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法条链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上所列第(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法条链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法条链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以上方法计算。【法条链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7、不安排休年休假又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有什么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条链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初婚、再婚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法条链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江苏省统一规定是13天,南京市在江苏省基础上多两天,即15天。【法条链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法条链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法条链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1)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3)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4)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5)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法条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法条链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法条链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26、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生育的,可以享受产假吗?【法条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法条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七条(1)实行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假期;【法条链接】《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1)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2)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3)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法条链接】《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法条链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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