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接到劳动者辞职要求后一般会有两种做法。

一种是只要劳动者办理完工作交接,可以立即离职。

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坚持要求劳动者工作满30天才可以离职,严格要求劳动者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

用人单位同意员工办理完交接手续即刻离职。

一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辞职预告期是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是一项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用人单位可以放弃要求劳动者履行预告义务的权利,因此,可以在预告期内要求劳动者提前离职。

另一方面也是出于自我保护,因为员工既然已经提出辞职,留在单位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如果在这30天内发生点什么意外,单位还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劳动者在辞职信中写明:“本人最后工作日为三十日满的日期”。表明劳动者对于自己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有明确的预期,则用人单位不宜提前要求其离职。


提醒,用人单位要求辞职员工立即离职一定要慎重。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辞职预告期,很明显要求提前30天的受益者是公司,法律规定这30天也是为了给公司足够的时间去寻找辞职者的替代人,是企业的权利,而公司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即要求员工立即离职,这看起来不是对员工权益的侵害,实际上并不是这样。

《劳动法》是侧重照顾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就是说应该把选择离职的时间的权利给予劳动者,所以公司如果在提出离职30天之内解除劳动关系有违法,提前终止了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在员工提出辞职时,看是表明的是辞职申请,还是辞退通知再作决定,如何决定可以参考本公众号文章申请书还是通知书,辞职时一定要搞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