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吕某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保洁员,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其中劳动合同规定,吕某每天的工作时间是3小时,物业公司按每小时19元的标准向吕某支付工资,该工资中包含了吕某的社会保险费。吕某领取工资后并未前往社保部门缴纳社保费。两个月后吕某在上班途中发生“工伤”,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吕某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停工留薪工资,工伤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总计15万元。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公司已经支付了社保费,吕某自己没交社保应自行承担损失。

案例分析:非全日制员工可以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故目前用人单位将“社保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随同工资一同支付给个人,由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办理社保缴费手续是各地的通行做法,原劳动和社保保障部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曾规定,企业在向非全日制职工支付的工资中,应当包含企业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

     然而上述规定中“工资包含社保费”仅涵盖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并未涵盖工伤保险费,2011年7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保部)公布实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该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由此可见,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因物业公司未为吕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相应的工伤待遇损失应由物业公司承担,最终仲裁机构支持了吕某的全部诉请。

建议:非全日制用工虽然属于灵活用工,但双方建立的仍然是劳动关系,如发生事故,员工仍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报和认定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另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则相应的损失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据此,用人单位应积极为员工办理用工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考虑为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以适度降低公司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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