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张某与出租车公司签订《出租车承包合同书》,公司将车辆承包给张某从事营运,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公司对张某的营运行为实行监督、稽查及管理,张某每月向公司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剩余部分为张某个人收入。
后双方产生矛盾,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交社会保险等。
公司认为张某与公司是承包经营关系,双方不形成劳动关系。
【解 析】
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是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笔者认为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有三个特征:劳动关系的主体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接受劳动管理,遵守劳动规则;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出租车司机与公司之间存在人格上、经济上、组织上的从属性。
表现为:出租车司机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对司机进行监督管理;司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营运活动,车辆显示出租车公司的名称、标志符号等;公司拥有车辆的经营权、所有权(或名义上的所有权),以公司名义与第三方处理纠纷等。
有人可能认为,公司不给司机支付工资,由司机自负盈亏,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笔者认为,司机承包公司的车辆,对外以公司的名义从事营运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生产组织形式,即由公司提供生产工具,司机使用生产工具,并按公司的要求支付一定的生产工具使用费。
也就是说,司机交纳的承包费可以理解为是司机使用生产工具的使用费,除去使用费及其他费用后为司机的劳动报酬。
不同的的生产组织形式,不影响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第四条规定: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
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示范合同,加强合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依法通过集体协商,保障司机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
有关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取消其经营权,并予以处罚。”

所以,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仍然符合劳动有关系的特征,不能因为双方特殊的生产组织形式而否定双方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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