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于2015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10000元。
在职期间,小明与上司发生小摩擦。2017年2月中旬,公司协商可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小明同意公司意见,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协议书中约定: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于2017年2月27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向小明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至该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000元。 除上述款项,双方就劳动报酬、社保保险、福利待遇、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合同解除及其它涉及劳动事项无任何争议。 该协议履行完毕后,小明听说,按法律规定,他可以拿到2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于是他向公司提出追加10000元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但公司拒绝。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 经济补偿金数额低于法律规定 能否要求补足差额? 由此可见,认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①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②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 然而,本案中劳动者对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并不知情。小明如果要求公司补足差额,还要举证自己在签订该协议书时存在被公司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但在实践中,劳动者举证相对困难。 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需谨慎 劳动者在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应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对涉及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支付、仲裁诉讼权利的放弃、有无其他争议等关键条款要特别注意,事先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慎重考虑,避免草率行事,否则一旦签署,后悔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