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周某到A公司任职置业顾问,从事房屋销售工作,工资由基本工资加销售提成两部分构成,其中销售提成包括80%的销售佣金和20%的收楼佣金,A公司的《销售提成考核管理办法》规定了收楼佣金发放条件为业主办妥收楼手续、提交办理房产证申请资料后。
2020年,A公司无故停止周某工作,将周某移除公司的考勤系统及相关微信工作群,阻止周某进入公司办公及销售场所,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A公司以收楼佣金发放条件不具备、相关后续工作将由他人跟办完成、收楼佣金由新跟办人享有为由,拒绝支付周某收楼佣金。
双方发生争议,周某通过法律渠道确认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提起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包括收楼佣金在内的全部提成工资31198.98元。

  争议焦点  
动合同解除后,A公司是否应向周某支付收楼佣金?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支持周某的仲裁请求。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基本内容之一,由用工双方在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提成工资作为劳动报酬的表现形式之一,属于计件工资范畴,其标准和支付方式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具体计算方式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在薪酬制度中作出规定。
首先,A公司不支付周某收楼佣金既无合同约定,也无规章制度依据。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构成,但没有约定提成工资计付办法;A公司制定的《销售提成考核管理办法》对员工离职后原销售业务后续工作作出安排,但是并未对存在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是否支付收楼佣金作出规定。因此,本案不能直接依据合同约定或制度规定处理。
其次,A公司因主观过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周某后续提成工资即收楼佣金。
A公司的《销售提成考核管理办法》规定了收楼佣金在业主办妥收楼手续、提交办理房产证申请资料后全额发放,但在该条件出现前,A公司违法行使解除权,致使周某客观上无法继续完成为业主办理交房手续等工作。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本案中,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为自己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应当视为周某已经完成了后续工作。
另外销售人员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推销、签订合同、款项收取或协助办理按揭等前期销售工作,后期工作主要采用沟通、提醒、协助等辅助方式帮助业主收楼、办证,如支持用人单位不发放收楼佣金,既侵害了劳动者权益,也将助长用人单位为了利益而恶意行使解除权,从而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近年来,房地产等行业销售人员离职后引发的提成工资争议增多,争议点除了本案所涉及的提成工资构成外,还涉及销售业绩和提成工资计算方式等。
处理提成工资构成争议时,可结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制度规定、职工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根据劳动合同解除的事由综合认定,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主观过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视为劳动者完成全部工作,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提成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过错,劳动合同解除的事由为劳动者个人原因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客观原因,可以减少或不支付劳动者后续提成工资。
在处理销售业绩争议时,可以参考成交报告单、房屋买卖合同、结算凭据、销售系统数据等综合判断;如果仍无法认定案件事实,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来分配举证责任。
在处理提成工资计算方式争议时,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
一是劳动合同有无约定;
二是用人单位薪酬制度有无规定;
三是分析工资表等证据反映的职工提成工资计算方式;
四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计算方式是否有充分的反驳证据等。
源:四川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