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变更的8个问题,劳动合同解除的9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1-08-05 浏览次数:849次
劳动合同变更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增加或删减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6、用人单位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7、用人单位能否依据规章制度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法条链接】《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结束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过失性解除、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如果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协商一致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协商一致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4、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较低的经济补偿吗?在签订合同时,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应当有效,可以约定比法定标准低的经济补偿。合同双方要遵守自己的承诺,没有法定理由不得反悔。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书面辞职,用人单位可按以下流程操作:保留书面文件,审查辞职理由,细化交接工作,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手续,保管相关文书,正常给予待遇,挽留成功重新签订书面文件。7、劳动者主张被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自动离职的,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法条链接】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四条(1)终结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并不当然终止;员工一旦反悔,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反咬一口说用人单位口头辞退,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及时结算工资,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手续。不能够联系到员工的:发《返岗通知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明确回复是否返岗,如不返岗按旷工处理;没有回应或不返岗,以无故旷工为由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9、劳动者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否主张赔偿?声明:本问答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政策为基准;本文观点只作参考,切不可作为决策依据,具体问题还请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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