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年过40的王某进入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3年劳动合同。王某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4年,每年可以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

2011年2月,王某因家中私事请10天年休假,公司批准其年休假要求。2011年6月,王某提出辞职,公司发现其2011年度工年未满整年,但已休完10天年休假,故在工资结算时扣回了其多休的5天年假工资。

王某为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扣除的5天年休假工资,获得了劳动仲裁的支持。

那么,辞职当年已经多休的年休假是否应当扣回?

王某每年应当享有几天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王某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每年应当享有10天的年休假。

王某依法可以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如何理解“一年以上”或者“12个月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15日,人社厅函【2009】149号)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是情形。”照此规定,王某只要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已经满12个月以上或者一年以上,就应当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王某已休年假多余折算天数不应当扣回。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王某辞职以前申请10天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已经批准并已实际履行,即等于单位已经安排了王某10天的年休假。辞职时多余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应当再扣回,所以单位扣回5天工资不合法,劳动仲裁裁决用人单位补足其5天的工资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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