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6年10月12日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9年10月11日的劳动合同。2017年2月15日,王某与A公司签订《培训服务期协议》,约定王某参加未来领导人项目培训,期间培训课程费、交通费、签证费、食宿费等由A公司承担;培训结束后王某需为A公司服务三年,若A公司因内部变更,需缩减合同期限,则以A公司变更为准;服务期自培训项目结束日之后第一天起算;如由A公司主动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无需退还未履行服务期的培训费;如王某在服务期内辞职,A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按比例退还相应培训费用。


2017年2月19日,王某赴泰国培训,于2017年8月17日取得培训结业证书。2018年4月2日,王某、A公司、B公司(系A公司关联企业)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王某由A公司转至B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由B公司与王某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王某在A公司和B公司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经协商一致,A公司与王某原劳动合同于2018年2月28日解除,该解除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双方互不通过任何渠道向对方主张任何费用、补偿及赔偿。同日,B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后王某提出辞职申请,明确因个人原因于2018年5月7日与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B公司以王某违反服务期协议约定为由,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4万余元。王某认为,其与A公司签订了《培训服务期协议》,但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培训服务期协议》和三方协议,其无需退还培训期的培训费,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图片



劳动者在关联企业间变动工作,原服务期协议是否继续履行?



对B公司要求王某支付违反培训服务协议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首先,三方协议约定A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后,A公司和王某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互不通过任何渠道向对方主张任何费用、补偿及赔偿,即A公司放弃向王某主张包括服务期违约金在内的任何费用。


其次,B公司虽为A公司的关联企业,但两家公司分别系独立法人,系不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B公司无权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其与A公司的服务期协议。


综上,对B公司要求王某支付违反培训服务协议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上海市人社局、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声明:本文观点只作参考,切不可作为决策依据,具体问题还请咨询专业人士。




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